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成本为3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13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0万元。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尚未付款,委托方如何做分录?
午夜幽灵
于2021-02-10 16:12 发布 4287次浏览
- 送心意
六六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1-02-10 16:20
您好,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
贷:原材料 3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3、确认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贷:应付账款 30
4、收回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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