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公司接到丙公司一个工程项目到乙公司去挂靠,挂靠合同总额是1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管理费为3万元,甲公司自己购买材料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乙公司开具丙公司合同总额100万元11%增值专用工程发票给甲公司,销项税额为11万元。 提问:1、结算后,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多少钱? 2、结算后,甲公司得到的收入要开具相应的发票? 3、购买材料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发票金额6.8万元是否要抵扣后给甲公司?
michelle
于2016-10-23 22:01 发布 693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0-23 22:08
您好,
1、结算后,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多少钱,103.8万元。
2、结算后,甲公司得到的收入不用开具相应的发票。
3、购买材料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发票金额6.8万元,不要抵扣后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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