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3-11 11:35

(1)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2)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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