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发出成本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019年12月1日,M材料库存数量为5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为200元,该公司12月份发生有关存货业务如下: (1)2日,以面值为250000元的银行汇票购买M材料800千克,每千克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50元,价款共计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由销货方代垫运杂费4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验收入库,银行汇票多余款项通过银行退回并已收妥。 (2)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材料3000千克,并验收入库,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合同约定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价格为600000元,与公允价值相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为78000元,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的金额为670000元。 (3)31日,发料凭证汇总表中列明M材料的耗用情况如下,生产产品领用1600千克,车间管理部门领用300千克,行政管理部门领用200千克,销售部门领用100千克。 (4)31日,财产清查中盘亏M材料的成本为15000元,相应转
干净的大叔
于2021-03-19 10:33 发布 47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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