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中,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是仅针对小微企业,还是说针对所有的纳税人?纳锐人该如何解读该项政策?
程雨
于2016-11-02 13:42 发布 6084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9-06-17 09:25:07
你是月收入少于十万吗,选择财税[2016]12号这个减免性质
2019-12-05 09:51:27
您好,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
2016-11-02 13:48:09
你好,小规模月报不超过10万 季报不超过30万普票不含税收入 免增值税和附加税
2019-11-30 14:35:35
你好,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免征了就不需要计提的
2020-06-03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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