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21年3月5日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甲乙两种商品,甲商品的售价为10000元,成本7000元,乙产品的售价20000元,成本15000元。合同规定,甲产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乙产品在2个月后交付,当两种产品全部交付后,才能结算两种产品的价款,增值税率13%,在交付商品确认收入是发生纳税义务。要求编制:(1)10月5日交付甲产品时的会计分录(含结转成本);(2)2个月后交付乙产品时的分录(含结转成本)
活力的过客
于2021-03-25 19:32 发布 924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1-03-25 19:35
你好
(1)10月5日交付甲产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 , 贷:库存商品7000
(2)2个月后交付乙产品时的分录
借:应收账款226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 贷:库存商品15000
借:银行存款 11300+22600,贷:应收账款 1130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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