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一居民企业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5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6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实行限额抵免法。计算该居民企业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 )万元。 250*30%-60*30%=57(万元)
10792436-小彬哥
于2021-03-26 22:08 发布 1572次浏览
- 送心意
代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3-26 22:28
(1)B国分公司抵免限额=60×30%=18(万元)
(2)由于抵免限额(18万元)<实缴税额(24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18(万元),
因此,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250+60)×30%-18=75(万元)。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10792436-小彬哥 追问
2021-03-27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