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 -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000元。 (5)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A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00元,增值税额91000元。 (7)结转A产品销售成本。 (8)结转销售A产品应交消费税。 (9)实际缴纳消费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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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4-02 19:30 发布 40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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