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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4-05 18: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下发后,各地为执行方便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大体分两种做法:一种是规定限额列支,比如某一层级人员每月可以给予若干金额的通讯费补贴,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而另一类是限额报销,即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内凭通讯费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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