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研发如何做账务处理
珍珍
于2021-04-14 14:30 发布 8168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4-14 14:50
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贵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代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委托方将款项支付给贵公司,对于贵公司而言属于代垫款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和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该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代垫款项为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一、开发软件不转让著作权。
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软件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向受托方销售软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软件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二、开发软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贵公司属于提供软件服务,提供的服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开发软件支出: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款及代垫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