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4-16 13:06
1. 政策规定为: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报送材料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3.该优惠事项由企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享受政策;同时归集整理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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