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1-04-16 15:10
答:对于您提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属于股份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如下: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