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咨询一下: 该企业符合文件财税[2018) 57号中这条“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但文件有效期是到2020年12月31日。那该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的土地收回作为非经营用途,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呀,有没有文件依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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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4-22 12:47 发布 13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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