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6-11-18 15:29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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