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5-12 09:53

同学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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