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家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向胜利商场销售A家电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5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率13%,增值税额13000元;另收取包装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增值税额130元,款项存入银行。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B家电50件,每件含税售价468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率13%,增值税额2600元;另外提供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元,税率9%,增值税额90元。 (3)用一批B家电与大华公司的产品交换,换入产品作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双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率13%,增值税额2600元。 (4)以旧换新向消费者销售C家电100件,每件含税价351元,旧货折价款合计2000元,实际收款33100元,开具普通发票,C家电适用税率13%。 (5)本月为销售产品提供包装物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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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5-13 08:41 发布 6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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