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个怎么理解呀老师
WYCcrazyl
于2016-11-25 12:14 发布 3699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1-26 16:25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个理解就是总部按月或者按季实际确认的收入乘以0.2%,计算出所得税额在项目部所在地税务局按月或者按季交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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