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问题:1.如果2020年12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已投入使用,发票未到(2021年3月收到发票),该如何做账务处理?2.如果2020年因为发票未到,会计未做账务处理,2021年3月才收到发票,那这些无形资产(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办公桌椅、投影仪、催眠仪)是否允许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伊伊26
于2021-05-25 10:41 发布 2668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小刘老师
职称: 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5-25 11:30
您好,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由于已经收到固定资产,且已投入使用,账务处理上还是该计入固定资产。2、按照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你在3月收到发票,可以在2020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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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伊26 追问
2021-05-25 11:40
小小刘老师 解答
2021-05-25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