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黑眼圈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1-06-12 22:03

好的,请等待一下明天尽快为您解答。

黑眼圈老师 解答

2021-06-12 22:25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
(1)税法中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 (1-比例税率)
这里组成的计税价格是要组成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这样才能组成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4)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的依据: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者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 (1-比例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还应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重复征税,依照税法规定,符合抵税条件的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黑眼圈老师 解答

2021-06-12 22:25

自行加工:
消费税=500*15%=75万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15%)

城建税=75*0.07=5.25万元

教育费附加=75*0.03=2.25万元

销售利润=500-200-100-75-5.25-2.25=117.5万元




委托加工:
消费税=(200+80)/(1-15%)*15%=49.41万元

城建税=49.41*0.07=3.46万元

教育费附加=49.41*0.03=1.48万元

销售利润=500-49.41-3.46-1.48-200-80=165.65万元



委托加工销售利润高,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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