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的生产设备。乙设备厂得知此情况后,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5月15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接到要约后,仔细对比了乙设备厂与其他厂家的设备质量与价格,认为乙设备厂的设备性能优良而价格适中,愿意购买,但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延误,直到5月17日才向乙设备厂发出承诺。乙设备厂收到该承诺后未予理睬。 请问: (1)若乙设备厂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勤劳的绿茶
于2021-06-15 08:34 发布 14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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