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16】某上市公司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25%)。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当年发生诉讼,预计赔偿对方1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侦”;次年3月15日法院判决,该官司需赔偿对方300万元,假定该事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四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共计653.5万元。公司于次年4月15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次年4月30日对外公告财务报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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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6-22 17:55 发布 2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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