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6-24 17:25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所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中都不明确区分资产和负债的流动/非流动属性,而是按照流动性从大到小排列。
(3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佣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6)“预收保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预收分保赔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分保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4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42)“应付保户红利”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户红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7)“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1年以内(含1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保户储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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