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由于本题业务期间为2015年12月还不属于2016年6月开始施行营改增政策期间,所以还得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规定来执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额计入工程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或者前期已经抵扣的本次领用时应该将其进项税额转出,领用的时候计入在建工程,等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开始建造的话,取得的进项票是可以分期抵扣的,第一年抵扣60
雨
于2016-12-08 10:55 发布 8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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