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和合作方签订协议,对方提供模特(以及模特肖像权)用于我司外拍,对方开具:广播影视服务*影视制作服务费 1% (以往我们其他的合作商会开具:经纪代理服务 6%),请问开影视服务合规吗?不合规的话 我司有什么税务风险?(比如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进项税额转出等)
Pika秋
于2021-07-07 16:55 发布 1573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7-08 09:06
你好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如果 你们的合作内容包括这些的话就可以开广播影视服务的。但是这个广播影视服务开票大类出去一般是需要有资质许可的 才能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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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ka秋 追问
2021-07-08 09:13
meizi老师 解答
2021-07-08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