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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
于2021-07-22 08:02 发布 2266次浏览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7-22 08:12
可变对价不一定涉及退换货。销售退回销售,是销售后可以退货。
京京 追问
2021-07-22 09:17
具体说一下,举个例子
朴老师 解答
2021-07-22 09:29
例1:甲公司为某游乐园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并与该游乐园主管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该游乐园提供定时定点的游客运输,获得每年40万元的固定收入。此外,根据游客候车时间及准点率,甲公司可获得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在0元至60万元之间。根据游乐园历史客流量、游客路线等经验,甲公司获得不同金额奖励的可能性如表1所示。分析:如果采用预期价值法估计可变对价,则可变对价为:0×30%+20×30%+40×35%+60×5%=23万元;如果采用最可能金额法估计可变对价,最有可能的金额就是出现概率最高的金额,则可变对价为概率35%对应的40万元。(三)对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1.限制条件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还对所估计的可变对价金额能否全部或部分计入交易价格进行了限制。该条规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由于新收入准则中很多条款是根据IFRS15直接翻译过来的,其内容并不符合国人的思维表达习惯,导致新收入准则很多地方不好理解,特别是这一条。在经过多次反复研读后,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体现的是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即企业在考量可以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可变对价金额时必须保持谨慎,必须保证在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前提条件下才可以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否则不能将其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以此来防止企业前期大量确认收入,而未来又发生重大转回。同时,该条还规定,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据此笔者理解为,如果转回金额重大,但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则该部分可变对价应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不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应就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如果可变对价占合同交易价格(可变+固定)的比例不“重大”,无论转回的可能性有多少,将该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都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实务中,由于“极可能”不会转回这个条件相对严格,可能导致很多企业错误的倾向于完全不确认可变对价
2021-07-22 09:30
没看懂,简单一点可以吗?
2021-07-22 09:37
这个例子就是简单的了因为附上解析所以文字多
2021-07-22 09:44
我是问两者的区别
2021-07-22 09:51
最下面一段写了区别了
2021-07-22 12:13
没有看到啊?
2021-07-22 12:19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据此笔者理解为,如果转回金额重大,但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则该部分可变对价应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不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应就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如果可变对价占合同交易价格(可变+固定)的比例不“重大”,无论转回的可能性有多少,将该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都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实务中,由于“极可能”不会转回这个条件相对严格,可能导致很多企业错误的倾向于完全不确认可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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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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