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为什么导致合同无效? 2,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为什么属于有效合同? 3,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为什么不是无效合同? 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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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7-26 21:29 发布 922次浏览
- 送心意
康康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7-27 14:19
你好!
1.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小有重要的影响。主合同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保证人就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具有完全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保证人的身份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选择保证人时不考虑其清偿能力,则会使保证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应具有多大的清偿能力,由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即使选择的保证人不具有完全的清偿能力,也比没有强。因此,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我国《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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