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jollyliu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国际内审师

2021-07-28 21:30

同学,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九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9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该条规定是现行破产法律体系中唯一涉及破产企业的卷宗材料处理方式的规定。然而,该条规定只明确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档案由清算组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开办人、股东保存,并未明确移交档案的方式和标准、相关档案整理或保管费用的处理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学堂用户_ph286012 追问

2021-07-28 22:06

股东要回资料时,破产管理人配合度不高,也是没有办法了吗?

jollyliu老师 解答

2021-07-28 22:48

同学,你好,是的,只能走相关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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