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请问公司监事怎么更改?操作流程是什么? 问
公司监事更改的一般流程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 1. 召开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讨论并决定监事的变更事宜,需提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的内容,形成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 准备变更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盖章的《公司备案申请书》、盖有公司印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盖有公司印章的《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会决议、新任监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4.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变更材料提交至原公司登记机关,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提交。如通过线上提交,需登录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按系统提示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如线下提交,则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窗口提交材料。 5. 审核与领取: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如果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会颁发新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即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完成监事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 1. 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对取消监事/变更监事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 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需就监事变更事项形成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3.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的内容,并准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准备其他材料:包括公司盖章的《公司备案申请书》、盖有公司印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盖有公司印章的《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新任监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5. 提交并审核: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答
你好,小规模,一季度多缴的税款退回,账务处理怎么做 问
你好,你是因为多报了收入多交了税,所以退回的吗? 答
工资如何拆分,才能降低社保的缴费基数?我们现在的 问
你好,业绩提成也应该算作社保基数。 答
老师 我需要全面了解会计的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财 问
你好,首先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税。 答
专利申请人是几个股东的名字,,可以开票给公司吗?就 问
专利申请人是股东个人时,专利所有权属于股东。但如果是为公司利益申请,可能存在权益让渡情况。 若有专利转让或使用协议使公司受益,可以开票给公司,如专利转让就开 “专利技术转让” 发票,许可使用就开相应许可使用费发票;若没有让公司受益的协议,一般不能开票给公司,否则有税务风险。 答
老师,公司注销的话,税前为弥补的亏损怎么处理呢?如果是公司被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税前为弥补的亏损是否可以由合并方继续弥补呢?
答: 你好 可以税前补亏损不用做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法人A公司吸收合并法人公司B,属于企业重组。若该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若该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金额结转弥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及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提交资料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规定。
老师,合并亏损企业后,被合并方如果有可弥补亏损,合并方可以全额弥补盈利吗?
答: 你好,学员,不能的,弥补亏损是税法角度,是单个法人的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请问,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每年都可以弥补,直到被合并企业所有亏损弥补完吗?
答: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总的弥补这么多,弥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