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8-02 16:58

同学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上述文件仅规定政策执行起始时间,暂未规定执行到期时间,该项优惠2019年仍继续执行。
现在是一个月15万季度45万

月下独享 追问

2021-08-02 16:59

好的,谢谢老师。文件没规定截止时间吗?

朴老师 解答

2021-08-02 17:05

目前还没有出截止时间哦

月下独享 追问

2021-08-02 17:17

谢谢老师!!!

朴老师 解答

2021-08-02 17:24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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