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1-08-03 10:34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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