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8-04 18:53

同学你好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明确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各地文件可以看出,关于房地产公司购买在建工程,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像青岛、**、安徽等地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但是像天津、南宁、浙江等地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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