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可以在4年内使用长江公司的某商标生产X产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每年向长江公司支付21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长江公司在该商标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该商标系长江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4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商标权怎么摊销?
失眠的外套
于2014-11-30 16:22 发布 10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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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2014-11-30 16:27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
【例】 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x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2) 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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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解答
2014-11-30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