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8-20 11:15

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自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取消原来的免税规定。
财税〔2015〕118号文件与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比,主要有三方面区别:1.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由免税改为零税率;2.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3.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九)项,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其他未变。同时,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调整至广播影视节目类服务适用零税率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