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影视行业,目前收到“中国文联”一笔 XX剧本创作扶持资金,用于 剧本创作人员服务费及日常采风支出;中国文联要求我们对此扶持资金开具发票,我公司认为这笔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但 对方要求必须开具,针对此情况,我公司能否按“不征税收入”在增值税防伪系统中开具“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创作扶持资金”不征税 开具普通发票?
一只想变成橘子的苹果
于2021-08-20 11:26 发布 12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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