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为3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33 9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全部租金(含税)33 900元。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2个月后,乙公司提前归还吊车,甲公司退回多收的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红字)。
精明的百合
于2021-09-13 21:20 发布 14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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