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是B公司的名义买的),B公司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请问这样的操作对两家公司在会计和税务上有什么影响啊。 没有开票,B付的钱 A把款再打给B公司 B公司后期会建造仓房,然后将仓房出租给A公司,前期付出的资金,后期都已租金的方式回收,B公司开房租发票给A公司 这样的操作方式会给B公司带来哪些问题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做了无形资产虚增了资产,后期摊销时降低利润少交税 这是我知道的一的比较浅显的问题,麻烦老师帮忙指点下呢,还有哪些其他的问题啊
花开花落
于2021-09-17 08:16 发布 1678次浏览
- 送心意
丁小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1-09-17 09:01
您好!这个情况从合同层面来看就是b买了土地建成仓库,出租给a,此时b买来的土地和后面建成的仓库要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核算,收a的款项作为租金收入,在收取时缴纳增值税,从整个合同业务层面都保持这个现象就行。不过这个土地和仓库的权属就完全是b的,如果对资产的权属没达成一致,那么后期肯定会存在权属纠纷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花开花落 追问
2021-09-17 09:13
丁小丁老师 解答
2021-09-17 09:22
花开花落 追问
2021-09-17 09:28
丁小丁老师 解答
2021-09-17 09:33
花开花落 追问
2021-09-17 09:39
丁小丁老师 解答
2021-09-17 09:42
花开花落 追问
2021-09-17 09:50
丁小丁老师 解答
2021-09-17 09:50
花开花落 追问
2021-09-17 11:01
丁小丁老师 解答
2021-09-17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