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5月底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外地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09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托运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注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税额90元。甲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乙公司。要求: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单纯的羊
于2021-10-11 21:11 发布 9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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