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机床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5旦:西夏机床厂与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其出售科发数控系统_5 套,每套售_价400 000元,金额共计2 090 000 元,增值税 340 000 元。根据购货合同规定,东方公司在购货合同签订一周内应当向西夏机床厂预付货款1600 000 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渣。2016年7月10 日,西夏机床厂收到东方公司交来的预付款 1 600 000 元并存人银行,7月14日西夏机床厂将货物发到东方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方集团公司验收后付清了剩余货款,西夏机床厂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聪明的冬日
于2021-10-26 09:59 发布 672次浏览
- 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0-26 10:00
同学你好
1;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预收账款160000
2;
借,银行存款2090000加上340000-1600000
借,预收账款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9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增一销项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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