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批产品换人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交换日,甲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6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1万元,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4万元,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163万元,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
忧心的酒窝
于2021-10-28 16:46 发布 37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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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老师 解答
2021-10-28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