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油生产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2018年度,该企业向农民收购大豆支付价款¥200万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为购进加工食油所需其他原材料、机器设备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总金额为¥500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0万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为发放职工福利而购进各类物品总值¥50万元(有增值税发票)。当年食油的销售总额为¥7000万元(不含税),另外取得运费226万元。 请问:仅对上述业务,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清秀的菠萝
于2021-10-29 19:35 发布 6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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