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5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8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384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70000元; (3)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9500元(含运费500元),购进当月进项税额已抵扣。(4)转让2007年3月购入的小型生产设备一台,开具普通发票,价款67000元,发生清理费支出300元。(假定 上述所有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 要求:(1)计算该食品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该食品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食品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火星上的大船
于2021-11-04 19:53 发布 347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1-11-04 20:10
(1)计算该食品厂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28000*10%+3840/1.13*13%-9000/0.91*9%-45=2306.66
(2)计算该食品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370000*13%=48100
(3)计算该食品厂当期应缴纳增值税48100+67000/1.03*2%-23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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