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X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7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35 000元,合同价款为 36 000 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 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有权收取 36 000 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13%。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大方的宝马
于2021-11-04 23:04 发布 1658次浏览
- 送心意
安娜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1-04 23:13
借:合同资产6000=36000*7000/(7000+35000)+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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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老师 解答
2021-11-04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