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S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 100元/标准 条)及雪茄烟。本年5月甲卷烟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购进姻叶,支付姻叶收购价款11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 10%的价 外补贴,将其运往A企业委托如工烟丝;向A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人库,但本月未领用。A企业 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烟丝)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0万元、增值税39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烟丝)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价款280万元。 (4)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经纪费15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人 地点起卸后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35 万元,卷烟厂完税后,海关放行。 (5)以成本为350万元的特制自产烟丝生产卷烟
火星上的板凳
于2021-11-07 16:26 发布 4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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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 解答
2021-11-07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