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为增值税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20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张储值卡每张卡面值为200元,总额1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用客户购买的诸值卡中有大约5% (面值金额50 00元即容户顶计末行使权利为5000元)不会被消费,截至2018年末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万元,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有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案例做相关的会计处理。
认真的枫叶
于2021-11-07 20:49 发布 3260次浏览
- 送心意
安娜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1-07 22:12
1、收到储值卡金额,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合同负债100万
2、2018年末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
借:合同负债40.2
贷:主营业务收入3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2
其中,如果企业收取的预收款项无需退回,即顾客可能会放弃合同权利的部分,应当按照顾客未来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照比例将放弃部分确认为收入。已消费的部分确认收入=40/1.13=35.4万,对应客户放弃合同权利的部分确认收入=[40/(100-0.5)*0.5]/1.13=0.18万,合计确认收入=35.4+0.18=35.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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