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1-11-10 10:01

你好,需要交增值税的。

Pika秋 追问

2021-11-10 10:03

那有没有可能是拍卖公司已经代扣代缴增值税?给到我们的价款是增值税税后净额?

郭老师 解答

2021-11-10 10:04

那你得看一下你申报了增值税吗?

Pika秋 追问

2021-11-10 10:17

另外补充下 固资是已经折旧完了的

郭老师 解答

2021-11-10 10:20

这个只要有处置收入,就得交增值税。

Pika秋 追问

2021-11-10 15:09

(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老师,如上条款是否还有效?有效的话 是都意味着 只要牌照卖的比原来买入便宜 就不用交增值税了吧?

郭老师 解答

2021-11-10 15:10

你好,这个政策早就不可以了,现在是3%的,没有6%的,要么是13%,要么是3%一般纳税人就这两个税率,3%的简易计税的,减按2%交税。你们是什么时间购买的?

Pika秋 追问

2021-11-10 16:12

税率有变化我了解了,为啥政策失效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没有标红呢……我好费解,谢谢老师耐心答复了。

郭老师 解答

2021-11-10 16:20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确定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16%)

销项税额=销售额*16%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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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17-05-31 10:44:07
关键是你的固定资产抵扣过进项税没?
2021-10-17 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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