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1-11-10 11:43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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