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笑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1-23 18:07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纳税人,全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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