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21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80 000元(含应向乙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乙公司已于9月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1个月内付款。但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直到2×2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4 000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科目的余额为10 0000 元,“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为5000 元。甲公司于2×22年2月15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乙公司账款的30%。此时甲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除此之外不作其他分配。 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说明对2×21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
辛勤的月饼
于2021-11-14 20:41 发布 9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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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杰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1-11-15 13:44
会计估计变更为资料一、三、四、六,其余为会计政策变更
资料二期初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10000-7000)x15%=450 留存收益余额为2550
资料三对利润的影响为30000x2%x(1-15%)=170
资料四对利润的影响为(350-230)x(1-15%)=102
资料六递延所得税资产为(800-700)x15%=150
资料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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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的月饼 追问
2021-11-15 14:22
耀杰老师 解答
2021-11-15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