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7年12月18日,甲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售价为450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 830元。 (4)2017年12月31日,购入的A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1元。 (5)2018年2月3日,出售持有的A公司股票3 000股,实得价款65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83元。 (6)2018年4月15日,A公司宣告
欣慰的小伙
于2021-11-15 17:26 发布 17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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