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1-15 23:52

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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